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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特级教师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0 浏览次数:0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特级教师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教师〔2017〕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引领我省中小学教师发展的专家队伍,表彰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做“四有”好教师,推动基础教育向现代化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今年认定一批特级教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申报认定时间

6月份部署,8月底结束。

三、分配申报名额

全省分配推荐名额为150名。

    四、申报认定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参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风范。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无私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3. 自觉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 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立教,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在教育领域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师生群众公认。

5. 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者,一票否决。

    (二)教学能力与水平。

1.教学思想与内容。体现素质教育要求,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教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注重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意识和能力;突出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2.教学艺术与方法。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有显著特点的教学艺术,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主动的、生动活泼的发展;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研究与应用,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效果好。

3.教学改革与成就。坚持在教学一线承担实际教学任务,同时围绕课程与教学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产生显著效果的教学成果。

4.教学效果与影响。所开课程深受学生、同行好评,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学生、家长满意率高。受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的表彰奖励,近五年考核结果均应在合格以上,并有不少于两次“优秀”,在县、市范围为其他教师举办过公开课、评优课等,在教师中具有显著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教育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学有独特的见解。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近五年来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且有结题报告,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实验报告或专业论文,或者独自编写一本以上具有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论著(正式出版)。

(四)教学梯队建设与贡献。重视教学队伍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在当地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承担过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任务;承担校本研修的培训工作;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五)学历与资历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发展中心的教师具备有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岗位学历合格。具备15年以上教龄,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满3年者。应具有省级骨干教师资格。

(六)学校领导和教研员。原系教师,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教育规律,具有开拓创新的教育理念,后因工作需要被任(聘)为学校领导者,可以参评特级教师。学校领导在学校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现仍承担教学任务,且任课量达到专任教师标准课时量三分之一以上,担任过县级以上课题主持人。专职教研人员要有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项目,有结题报告并获得三等以上奖励;省、市教研机构的教研员要有国家级课题研究项目,有结题报告并取得显著成果。教研人员要每年举办县级及以上层次的公开课或示范课三次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七)破格。业绩特别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荐,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五、组织领导和认定程序

(一)为加强对河北省特级教师申报认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河北省特级教师申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成立由特级教师、专家组成的“河北省特级教师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综合认定。

(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由特级教师、有名望的专家参加的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进行筛选、推荐。

(三)各学校按照申报条件,在广泛酝酿、评议和组织考核的基础上提名;县级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通过公开讲课、答辩或经验报告等形式,对所属学校提出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初选对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提出的人选,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全面考核推荐。省直单位提出的人选,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推荐。

(四)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按照认定条件,对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评议,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市、县(市、区)在上报上一级特级教师推荐(认定)委员会前,要通过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五)“河北省特级教师认定委员会”根据申报认定条件,提出初评意见后,通过讲课、说课、答辩等形式考核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通过考察、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人员的师德修养和育人事迹,最终确定人选,经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有关待遇

经省政府批准,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从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中规定的待遇。其特级教师津贴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文件规定。
    七、有关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择优汰劣的原则,加强领导,按照程序和申报认定条件,严肃认真地申报认定。

(二)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申报认定条件、推荐指标、推荐人选公开,申报认定过程公平、公正。

(三)严格掌握省定的推荐指标,不得突破。在推荐的人选中,中青年骨干教师要占有一定比例,学校领导和教研人员一般不超过各市推荐指标的10%。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一般不超过各市推荐指标的30%、30%、30%、10%。

(四)注重城乡、学校层次、学科及年龄结构上的平衡分布。根据我省实际,此次特级教师推荐指标要向一线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倾斜,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初中、小学教师占相应学段推荐名额的比例不低于10%。对同一学校同一学科不能同时推荐2人,已有在职特级教师的,一般不再推荐,确需推荐的,要严格掌握。

(五)省级以上刊物,是指具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刊号,公开发行的刊物。申报认定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情况等时间问题,统一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

(六)学校领导指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或组织)部门任(聘)用的幼儿园、特教学校、中心小学、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等校级(园)领导。

(七)请各市教育局务于2017年8月1日前将《特级教师呈报表》(由各市教育局统一发放)一式3份,《特级教师基本情况摘录表》一式25份,纸质《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1份及电子版、论文论著及各种材料(原件)组档后报“河北省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电话0311-66005163、66005160。 

附件1:河北省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2:特级教师基本情况摘录表.doc

附件3: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doc

附件4:特级教师评定资格审查表.doc


河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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