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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特级教师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1 浏览次数:0

转发教育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表彰为发展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秉承奉献精神,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追求卓越,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16年认定一批特级教师。现将申报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认定范围

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申报认定时间

2016年特级教师申报认定工作,于6月份部署,8月底结束。

三、申报认定名额

全省分配推荐名额为280名。

    四、申报认定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参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无私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 关心、爱护、尊重、帮助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为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5. 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者,一票否决。

    (二)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

    1. 模范执行《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水平受到同行、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2. 有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3. 有创造性的教育教学能力,能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科学地组织课堂教学,改进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把传播知识与培养能力、发展智力结合起来,把教书育人寓于教学的全过程。

4. 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市、县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享有较高的声望。受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的表彰奖励,近五年考核结果均应在合格以上,并有不少于两次优秀,在县、市范围为其他教师举办过公开课、评优课等,在教师中具有显著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教育科研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学有独特的见解。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近五年来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且有结题报告,有3篇以上公开发表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实验报告或专业论文,或者独自编写一本以上具有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论著(正式出版)。

(四)学校领导和教研员。

原系教师,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教育规律,具有开拓创新的教育理念,后因工作需要被任(聘)为学校领导者,可以参评特级教师。学校领导在学校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现仍承担教学任务,且任课量达到专任教师标准课时量三分之一以上,担任过县级以上课题主持人。专职教研人员要有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项目,有结题报告并获得三等以上奖励;省、市教研机构的教研员要有国家级课题研究项目,有结题报告并取得显著成果。教研人员要每年举办县级及以上层次的公开课或示范课三次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学历与资历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发展中心的教师具备有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岗位学历合格。具备15年以上教龄,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满3年者。应具有省级骨干教师资格。

(六)破格。

    业绩特别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荐,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五、组织领导和认定程序

(一)为加强对河北省特级教师申报认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河北省特级教师申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成立由特级教师、专家组成的河北省特级教师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综合认定。

    (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由特级教师、有名望的专家参加的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进行筛选、推荐。

(三)各学校按照申报条件,在广泛酝酿、评议和组织考核的基础上提名;县级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通过公开讲课、答辩或经验报告等形式,对所属学校提出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初选对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提出的人选,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全面考核推荐。省直单位提出的人选,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推荐。

    (四)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按照认定条件,对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评议,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市、县(市、区)在上报上一级特级教师推荐(认定)委员会前,要通过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五)河北省特级教师认定委员会根据申报认定条件,提出初评意见后,通过讲课、说课、答辩等形式考核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通过考察、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人员的师德修养和育人事迹,最终确定人选,经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有关待遇

经省政府批准,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从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中规定的待遇。其特级教师津贴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文件规定。
   七、有关要求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择优汰劣的原则,加强领导,按照程序和申报认定条件,严肃认真地申报认定。

    (二)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申报认定条件、推荐指标、推荐人选公开,申报认定过程公平、公正。

    (三)要严格掌握省定的推荐指标,不得突破。在推荐的人选中,中青年骨干教师要占有一定比例,学校领导和教研人员一般不超过各市推荐指标的10%。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一般不超过各市推荐指标的30%30%30%10%

(四)注重城乡、学校层次、学科及年龄结构上的平衡分布。根据我省实际,此次特级教师推荐指标要向一线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倾斜,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初中、小学教师占相应学段推荐名额的比例不低于10%。对同一学校同一学科不能同时推荐2人,已有在职特级教师的,一般不再推荐,确需推荐的,要严格掌握。

(五)省级以上刊物,是指具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刊号,公开发行的刊物。申报认定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情况等时间问题,统一截止到2016630日。

(六)学校领导指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或组织)部门任(聘)用的幼儿园、特教学校、中心小学、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等校级(园)领导。

(七)请各市教育局于201681日前将《特级教师呈报表》(由各市教育局统一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领取)一式3份,《特级教师基本情况摘录表》一式25份,《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1份及数据库软盘(数据库结构及录入说明附后)、论文论著及各种材料(原件)组档后报河北省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电话03116600516366005160

 

附件:1.特级教师推荐指标分配表

2.特级教师基本情况摘录表

3.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4.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数据库结构及录入说明

         

附件1:特级教师认定通知附件

 

 

 

河北省教育厅

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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