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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关于笔记本电脑管理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1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

关于笔记本电脑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学校教学设备管理,确保学校公用笔记本电脑妥善保管,正常使用,在现代化教学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配置的公用笔记本电脑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要进行财产登记,并统一管理。

二、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享有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和保管权。学校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只限于教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用途。

三、如教职工调离本校或退休,学校要及时收回配置的笔记本电脑。

四、笔记本电脑在保修期内硬件出现故障,学校负责与经销商联系,一切按经销商和厂方所承诺的服务执行。保修期外硬件维修,由学校鉴定后负责联系维修。不论什么情况,如人为损坏,维修费由教职工个人负责。每年9月1日-5日由学校组织对笔记本进行除尘保养。

五、因个人保管不善,导致笔记本电脑遗失,则教职工个人应及时购买同档次笔记本电脑予以赔偿,保证教学需要。

六、笔记本电脑属于贵重教学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清洁卫生,悉心爱护,禁止私自拆装,防火防盗,做好病毒及安全防护工作;注意易损、保质期短的硬件的使用保养。如因未按要求使用或野蛮操作等损坏笔记本电脑及其附件(电源线、电池、光驱等),责任自负。

 

领取流程 

1、个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接到学校领取笔记本通知后3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笔记本电脑。

2、领取笔记本电脑时,在《河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笔记本交接登记表》上登记。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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